2008年7月1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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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开讲
罪犯缓刑考验期内拒不接受监管被执行实刑
张步高 黄通帅

  一般地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内,都能自觉接受监管,积极改过自新。可是,苍南人李某却没这么做,非但没有主动到派出所报到,就连辖区民警多次上门通知其报到,连面都没见他一次,使监管工作无法落实。日前,苍南县法院根据苍南县公安局的建议,对其裁定收监执行。
  李某,现年31岁,苍南县人,2008年2月因寻衅滋事,被苍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苍南县公安局执行。
  但是,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一直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到并接受监督管理,去向不明。负责监管的辖区民警也曾多次到其住所联系却未果。鉴于此,苍南县公安局于2008年6月18日书面建议撤消对罪犯李某的缓刑。
  苍南县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罪犯李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李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悉,该案是苍南县法院首例因罪犯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到并接受监督管理而撤消缓刑的案件。在此,警方警告被判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管制以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立即到本辖区公安派出所报到,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改造,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在监外执行考验期限内,若违反公安机关相关监管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消缓刑,执行原判刑罚。